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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6-01-27

  我单位是一石油产品经销企业,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等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我单位1999年8~12月,非生产经营性用车耗用外购汽油3.14吨,总价值8280.81元,并已结转成本。最近在对我企业进行的增值税检查中,主管税务机关指出,这部分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金应做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并对我企业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问税务机关作出此处理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单位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1407.74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280.81×17%=1407.74元),并从滞纳之日起计算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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