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税款为何不能全额抵扣?
录入时间:2006-01-27
我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2004年1月向外省市的一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取得收入850万元。该地的税务机关按照劳务发生额与17%的税率扣缴我公司增值税114.5万元。我们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外省市取得的劳务收入进行申报,计提了销项税额,准备将外地税务机关扣缴的114.5万元税款作为已纳税额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认为我们不能全额抵扣,只允许将劳务发生地取得收入额按6%预征率计算的抵扣当期进项税额5l万元,我们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为什么不让我们全额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规定:“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省市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时,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所以提供劳务时,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6%的预征率扣缴增值税51万元。在外省市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限回当地所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6%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至于你公司在劳务发生地多缴的93.5万元增值税税款,你公司应要求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