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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承包后存货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6-01-27

  某厂1999年6月~2002年5月承包了某皮鞋厂,承包期间,未改变经营范围,一切以该皮鞋厂名义对外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终止承包后,库存产品全部清算给皮鞋厂,厂方要求我缴纳库存产品的增值税,我对此有些异议。请问我应不应该缴纳这笔税?
  答:你承包某皮鞋厂经营期间,未改变该厂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等工商税务登记内容,仍以该皮鞋厂为纳税主体,故你本夫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并且终止承包后,全部存货所有权归该皮鞋厂所有,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你终止承包该皮鞋厂时所有存货未构成销售行为,故你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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