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1-25
问:某塑料厂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收购和销售废旧塑料,同时以此为原料生产少量塑料制品,对外销售。请问某塑料厂是否能够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购进的废旧塑料能否按买价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缴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贵塑料厂销售的废旧塑料如果属于收购的废旧塑料并且同生产销售的其他塑料制品分开核算,则可享受废旧物资免缴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如果不属于原购进的废旧塑料或者不能与销售的其他塑料制品分开核算,则不能享受废旧物资免缴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根据该文件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缴增值税的政策优惠。贵塑料厂销售的塑料制品属于经营加工的产品,因此不能享受废旧物资免缴增值税的政策,对你厂所收购的废旧塑料也不能按买价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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