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1-25
问:电器保修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销售电器而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收入应计算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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