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籽抵加工费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6-01-25
某公司将其自行收购的100吨籽棉调拨给一家私营轧花企业进行加工,双方谈妥籽棉加工成皮棉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棉籽副产品归轧花企业所有,并抵算皮棉加工费,双方不找零,也不开票。税务机关在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此现象后,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吨籽棉轧成皮棉所应支付的加工费,作为棉籽的销售收入,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并接受处罚。公司经理对处罚很不理解,认为棉籽抵算加工费,自己并没有取得货币收入,也未让对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怎么对棉籽还要收税呢?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委托加工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从轧花加工企业收取货款,进行货币结算,但籽棉加工成皮棉所产生的棉籽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由于公司委托轧花企业加工棉花时,双方协商由棉籽直接抵算加工费,互不找零,这样,棉籽的价款就表现在加工费的支付上,即以棉籽换取加工费,此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棉籽所有权的行为,有偿之处就在于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加工费,尽管公司没有取得轧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棉籽也应作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