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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的文具无偿捐赠给学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6-01-13

  问:将自产的文具无偿捐赠给学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此,将自产的文具无偿捐赠给学校应按上述第(八)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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