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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税区公司进口货物并转仓,是否免交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12-29

  问:我司(无进出口经营权)欲委托保税区一家公司进口货物,再通过转仓协议转回我司仓库(已在海关做保税仓储备案),请问我司能否享受关税优惠政策,转仓时是否免交增值税?
  答:1、关于委托进口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该规定只是对保税区从境外购入或者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是否享受免税予以了明确规定,至于该进境货物是由保税区企业自行进口,还是由保税区内的企业委托保税区内的其他企业进口,并不对该货物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构成影响,免税与否取决于进境货物本身是否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之免税条件和要求。
  2、关于转仓问题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六条规定,“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因此,保税区内保税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移转(区内转仓)的,无须缴纳关税、增值税等进口税收或者货物流转环节的税收,但须向海关办理转仓备案手续。{海关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亦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未办理转仓备案手续即予以转仓的,属于保税企业擅自对保税货物进行处置的违法行为,将遭受相应的处罚。}这一段仅为说明删除文字的理由,不一定作为回复的内容。因为对方并没有问题应如何转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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