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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新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5-12-26


  某医药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抗生素与避孕药品。抗生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避孕药属于免税货物,因而公司分别进行核算。11月份该公司销售抗生素2000万元,销售避孕药500万元,当月购进生产原料1200万元,全部进项税额为204万元。该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176.8万元。税务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的申报资料后,告诉公司会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了新的计算方法,公司应重新申报,可以少纳增值税。
  该公司当月销项税额为2000×17%=340(万元);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因此该公司应转出进税额204×500÷(2000+500)=40.8(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204-40.8=163.2(万元);应纳增值税340-163.2=176.8(万元)。公司会计正是这样计算的。
  但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第四条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与原公式相对比,两者的差别是:原公式是全部进项税额“一锅煮”,新公式则是能够准确划分的先划分清楚,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才按应税与免税及非应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加权平均计算,因而新公式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精细化。
  细看该公司11月的购进货物,1200万元中,有1000万元为生产抗生素用的原材料,进项额为170万元,可以准确划分其用于应税项目;120万元为生产避孕药品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为20.4万元,可以准确划分其用于免税项目;80万元原材料既可以用于生产抗生素也可以用于生产避孕药品,进项税额13.6万元,这部分才属于需加权平均计算的。因此,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170-20.4)×500÷(2000+500)+20.4=23.12(万元),应纳增值税340-(204-23.12)=159.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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