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收取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5-12-13


  问:我公司以先发货后收款的方式向某客户销售货物一批。但货物发出后,客户一直未按约支付货款。我公司最终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客户支付货款,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除收取货款外,并另外收取客户违约延期付款利息100多万元。请问,对这笔利息收入,我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业”缴纳营业税,还是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做了明确的解释: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很显然,你公司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尽管法院判决赔偿的标准,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但显然与提供资金然后收取利息的“金融业”营业税应税行为本质不同,不能按照“金融业”缴纳营业税。因此,应按你公司所适应的增值税税率,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