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经营必须单独核算吗
录入时间:2005-12-05
问:我是某粮油销售中心,属县粮油食品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后没有准确划分政策性粮食经营数额,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对我中心销售的货物全额征税,请问经营政策性粮食还能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第六款规定:“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由于你单位在扩大经营范围和项目后,不能准确划分政策性粮食经营数额,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能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你中心销售货物全额征税是正确的。(a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