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采暖收入免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11-28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北方大部分城市居民如期享受到了供热公司送来的暖气。许多纳税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
问:我是一家热力公司的会计,听说国家对供热企业有增值税优惠,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中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223号)中规定,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问:我刚刚接手这项工作,还想问一下,只有收取居民用的供热费才免税啊?
答:是的,只有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缴纳增值税。而且财税[2004]223号中还规定:享受免缴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a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