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纳税人帐外经营的偷税额时,已销货物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录入时间:2005-11-18
问:纳税人采取帐外经营的手段偷税,在确定其偷税额时,是否允许抵扣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国税发[2003]17号文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