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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用血是否征税

录入时间:2005-11-01


  问: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用血是要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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