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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饲料产品的经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10-20

  问: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让利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单一大宗饲料,如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及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专门经营此类产品的经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免征增值税?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又同时经销上述产品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征税?

  答:按照财税[2001]121号文的规定,配合饲料生产企业让利销售属于该文规定的单一大宗饲料仍可免征增值税。专门经营此类产品的经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免增值税。配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同时经销上述产品不属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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