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级供电企业在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应该或者如何作进项转出
的问题上困惑不已,该企业在7月份接受当地国税局检查时,与他们在农村电网维护
费怎样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上,发生了严重争执。国税局要求其按当期收取的农村电
网维护费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并以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为基数予以转出。
可该企业认为,取得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一项免税的价外费用,并不是将购进的
电力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电业部门规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主要有三项用
途,用于线损、农村电工工资和线路维护,根本不用转出进项税额。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
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
理。”
从2005年8月5日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
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下发之后,情况
就有很大的变化。该文件规定: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
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
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
同时废止。
由此可以看出,在新文件下发之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应该严格
按照公式计算转出。新文件下发之后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用
转出了。(a200509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