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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5-09-12

      问:我是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 司进行增值税检查时,发现了我公司2004年度有账外经营行为,共查处我公司 2004年度隐瞒销售收入780000元(含税),遂决定对我公司作出补缴增值 税113333.33元的决定。当我们向我市国税稽查局提出要求抵扣账外经营部 分的进项税额时(以前未入账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结果遭到国税局稽查局的 拒绝。请问,我们2004年度取得但尚未入账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查补 的增值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 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的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 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 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 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 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 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 税额。”   如今,2004年底已过去8个多月,早已大大超过了申请认证和申报抵扣的期 限,所以你们账外经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不能再抵扣查补的增值税了。 (a200509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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