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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享优惠进项转出有新规

录入时间:2005-08-29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一项对各级供电企业非常有利的税收政策,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文件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 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 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废止。 该政策的出台,降低了企业购进电力产品的成本,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而按照原来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供电企业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 护费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举例:某县级供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电力产品200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当月实现含税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其中收取农 村电网维护费2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企业当月不含税收入为:(4000-200)÷(1+ 17%)+200=3448(万元);销项税额为:(4000-200)÷(1 +17%)×17%=552(万元)。   按照原规定,企业收取的200万元农村电网维护费属免税收入,需要计算应分 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 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 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200÷3448=19.7(万元)。 因此,企业应将19.7万元从当月340万元进项税额中转出,转入购进电力产品 成本,相应增加成本费用19.7万元。   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为:552-(340-19.7)=231.7(万元)。   如果按照现行新规定计算,企业当月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需要转出 19.7万元,因而也不需要增加购进电力产品成本19.7万元。企业只要缴纳增 值税212万元(552-340),少缴纳增值税19.7万元,但由于产品成本 没有增加,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5万元(19.7×33%),实际减少税收支 出13.2万元。(20050822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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