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购进一套运营设备租给客户使用,运营设备折旧年限6
年一8年,租赁期2年一3年,租赁期满后公司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请问该行
为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
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
赁满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你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将运营设备再按
残值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应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
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
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
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
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出租的运营设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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