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利用煤矸石发电增值税有何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
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
风力生产的电力。(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同时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04]25)中规定:“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
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
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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