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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活动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7-07

  问:我公司有这样一项业务,6月份在外省签了一笔合同,修理机组。8月份已 修理完毕,不知我的发票应该怎么开呢?是到当地开6%(税务代开)的呢?还是 我自己开17%或者是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款“固 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87号)的相关规定,对到外地从事销售货物行为的,应向税务机关办 理相关证明,并在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对从事提供劳务活动的情况, 则无此要求。   因此,对你公司的前述情况,应回你公司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你公司 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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