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4年9月,我公司在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中,不仅取得了运输单位
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且还取得了大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于两种
发票是同步结算的,所以我公司便一起将两种发票载明的费用金额一并计算抵扣了
7%的进项税额。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纳税情
况检查时,却不同意我们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费用金额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一下子补缴了我公司78万元的增值税。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所载明的费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
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
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们补税是应该的。(a20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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