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问:某服装公司从法国进口了一批服
装面料,并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向海关缴纳了增值税。然而,当该公司凭海关出具的完
税凭证向当地市国税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时,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稽核组的税务干部
却以尚未向国外支付货款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同意抵扣”的签字,致使他们无法抵
扣。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
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
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
此,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稽核组的做法与此文件的规定相悖。(a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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