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问:一般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为小规
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文)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
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
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应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
相符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
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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