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4-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
条件,免征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自己使用一年以上);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
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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