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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维修备件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5-03-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生产车间有一套价值1000多万元的生产线,日常维护修理要购入大量超 过2000元的维修备件,有的维修备件达2万元,请问这部分维修备件的进项税额 能否抵扣?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购入的属于固定资 产的物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 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之规定,单价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年 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该维修备件应否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从而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当按照前述标准作出判断。即,若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 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 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 用途”之规定,若该等维修的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则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从而 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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