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生产车间有一套价值1000多万元的生产线,日常维护修理要购入大量超
过2000元的维修备件,有的维修备件达2万元,请问这部分维修备件的进项税额
能否抵扣?为什么?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购入的属于固定资
产的物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
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之规定,单价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年
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因此,该维修备件应否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从而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当按照前述标准作出判断。即,若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
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
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
用途”之规定,若该等维修的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则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从而
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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