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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能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5-03-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7/2005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工业企业,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免税?能否用工业发票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 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 的,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 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您作为一个工业企业,如果销售的汽车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并且可以直接开具工业发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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