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我厂是一个生产塑料制品的小厂,
由于产品积压为了推销产品搞活资金,将产品运到外地销售,先后几次共实现销售收
入38万元、已在销售地税务机关交纳了增值税22800元。回厂后将外地实现的
销售收入和已缴纳的增值税都如实记入了会计账上,但在纳税申报中是按账面产品销
售收入减除已在外地销售已缴纳税款后的销售收入报税。经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
认为我厂少报产品销售收入38万元是虚假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属偷税行为,不仅要
补缴少纳税款并要罚款。我厂认为将产品运出外销,已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为什
么还要补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固定业户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
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
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你厂将货物运往外地销售,未按税法规定办理申请开具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违反了税收法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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