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3/2005信息】 问: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是否有优惠?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
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
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还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
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
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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