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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怎样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5-01-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7/2005信息】 销售旧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 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某人将自己使用过半年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卖与他人,购进价均为2500元, 卖出价一辆为3000元,一辆为2000元。两辆均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 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 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 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应 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 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3.销价不超过原值。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更新设备将两辆旧机床销售给另外一个公司。 A机床的购进价为10万元,销售价为3万元;B机床的购进价为8万元,销售价为 10.4万元。根据现行政策,A机床根据条件不属于应税固定资产不征增值税,B 机床属于应税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B机床应纳增值税为:[10.4÷(1+ 4%)]×4%×0.5=0.2(万元)。   (三)旧机动车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 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 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 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公司将一辆使用过的小轿车顶账处理,小轿车原值18万元,处理价 20.8万元。该小轿车应纳增值税:[20.8÷(1+4%)]×4%×0.5 =0.4(万元)。(20050117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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