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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零配件是否可作财产损失

录入时间:2004-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问:某单位准备淘汰一批过时生产设备零 配件,按废品出售后,能否作为非常损失列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 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淘汰过时生产设备零配件, 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按废品出售时,应按废品实际售价缴纳增值 税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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