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0/2004信息】 问:数年前,我的祖父请人建了一口砖窑,
从此开始了烧砖、卖砖的营生。我高中毕业回家后,祖父便让我来到窑场与祖父的一
个干儿子——柱叔一道给他帮忙。今年夏天,祖父在巡查窑场时不幸摔伤,为此,祖
父便开始准备自己的后事了。首先,祖父请人为其订立并公证了一份遗嘱:除窑场内
一辆八成新的解放牌货车赠送给祖父的干儿子柱叔外,窑场内的其他设备(包括砖窑
本身)均归我继承,其次,祖父又用27万块红砖抵了村委会3.24万元的取土款。
祖父去世后,我的两个叔叔在清理祖父遗产时,发现砖窑场的银行账号上尚有
6.32万元存款,加上祖父临去世时留下的附近村邻欠下的4.58万元的砖款,
尚共有遗产10.9万元。于是,两位叔叔以我已继承了窑场的设备为由,决定他们
两人平均继承3.16万元的现款和2.29万元的应收账款。
祖父的遗产被分配后,镇税务所的同志听说由我继承了窑场,于是,他们向我叔
叔要去了祖父遗留下来的账本,并对该账本进行了审查。通过审查,他们认为我祖父
在去世前的经营中,存在着三个纳税问题:1、维修窑场烟囱使用的2.3万块自产
红砖(折合价款2760元)未缴税;2、用于抵顶村委会3.24万元取土款的
27万块红砖未缴税;3、各村邻已拉走红砖但未付款的(有欠条)销售款4.58
万元未缴税。因此,税务所的同志以我已继承窑场为由,要我代祖父缴纳
4582.64元的增值税。可我只不过继承了祖父的一堆设备而已,流动资金我没
有继承,凭什么叫我来缴税呢?难道祖父留下的欠税,就因为我继承了其中的设备便
应该全部由我来偿还吗?
答: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
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
维修建筑物的,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你祖父用自产的红砖维修烟囱的
行为应该按“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其次,对于你祖父用27万块红砖抵顶村委会3.24万元取土款的行为,虽然
你祖父没有能够取得销售这27万块红砖的价款,但其行为完全符合《增值税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条件,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抵账的
红砖应按照含税收入3.24万元缴纳增值税。
再次,对于各村邻已拉走红砖但未付款的(有欠条)销售款4.58万元,根据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货物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且纳税人
已索取销售凭据的,应确定销售行为已经实现。因此,4.58万元的应收账款应作
为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作为被继承的遗
产,首先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但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你继
承你祖父窑场的设备(包括砖窑本身),属于一种“遗嘱继承”,你的两个叔叔继承
你祖父的遗产则属于“法定继承”,而你祖父的干儿子依照你祖父的遗嘱得到的那辆
解放牌汽车则属于“遗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62条的规定,遗产
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
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
所得遗产偿还。因此,你祖父生前遗留下来应补缴的4582.64元的税款,应该
由你的两个叔叔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财产补缴,而不应由你这个遗嘱继承人缴
纳。因此,税务机关要你代你祖父补缴税款是错误的。
另外,就你与你两个叔叔继承你祖父的财产问题,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
发〔1985〕22号]第6条的规定,你作为遗嘱继承人在继承你祖父遗嘱中所指
的窑场设备后,你仍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此,对你祖父
留下的6.32万元的存款和4.58万元的应收账款,你同样可以与你的两位叔叔
再进行平均分配。(bu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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