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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调送微波炉照样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最近,某市一名空调销售商向国税部门反 映,他在购进一品牌空调时,厂家无偿配送了微波炉,一台空调配一台微波炉,发票 只开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他们在销售空调时,也卖一台空调赠送一台微 波炉,发票只开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税务人员发现后,指出他赠送给顾 客的微波炉也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他补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空调生产商对空调销售商出售 一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同样,空调销售 商对顾客出售一台空调赠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也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 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 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所以税务人员要求空调销售商补缴 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a2004113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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