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最近,某市一名空调销售商向国税部门反
映,他在购进一品牌空调时,厂家无偿配送了微波炉,一台空调配一台微波炉,发票
只开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他们在销售空调时,也卖一台空调赠送一台微
波炉,发票只开空调部分,微波炉不收款不开票。税务人员发现后,指出他赠送给顾
客的微波炉也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他补税。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空调生产商对空调销售商出售
一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同样,空调销售
商对顾客出售一台空调赠送一台微波炉的行为,也要对其配送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
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
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所以税务人员要求空调销售商补缴
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a2004113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