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5/2004信息】 “收取违约金也要缴税?”最近,一家新
成立的企业在接到当地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企业的财务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
问。
该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因对方违约,依照合同约定获得一笔违约金。由于他们不
知道违约金也需要缴税,因此未把这笔违约金列入销售收入。最近,税务人员在检查
中发现了这笔款项,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这笔款项的增值税。
我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
法缴纳增值税。”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价外费用”,《
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
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
(a2004112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