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录入时间:2004-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4信息】 问: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须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 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