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某商业企业于2000年3月31日被税
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3月31日账面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5万元。问:该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账面留抵税额
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
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根据
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正数
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负数
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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