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取得总公司增值税发票应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问: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地,其
商品的调拨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
分公司进行纳税抵扣时,是否与商品流通企业一样,在付出款项时才能抵扣,集团公
司下面的子公司,在其工厂与销售公司调拨时,销售公司是否与其他流通企业一样,
必须在付款后才能抵扣?
答:(1)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总公司调拨给分公司的商品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给分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纳税抵扣时应与商贸企业一样,必须先付款后抵
扣;集团公司与下面的销售公司间调拨商品也是一样。
(caiwugw200410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