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电力设备销售及工程
安装。2003年我公司发生将电力设施(变压器)出租给某企业使用,并按月收取
租金。请问这一业务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
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
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你公司如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
算出租业务营业额的,则应将按月收取的租金与当月货物销售额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已分别且准确核算租赁业务营业额,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将按月收取的租金按规定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转出“用于非应税项
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用于租赁的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进项税金的计
算公式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收取的租赁营业额÷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规定,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平衡(即当月进项为0或
有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按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