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金应转出进项税吗
录入时间:2004-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4信息】 某单位今年3月因火灾烧毁家用电器等商
品价值8.9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赔付该单位6万元赔偿金。该公司按税法规定转
出了该项损失净额2.9万元所负担的进项税额4930元。国税局进行纳税辅导时,
又要求该公司再按所取得的6万元赔偿金计算并转出进项税10200元。对这笔收
入是否应转出进项税?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
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
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对用于其他方面或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的购进货
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该单位因火灾而损失
的8.9万元商品由于不有再投入流通计算销项税额,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全
额转出而不应只转出实际损失(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因此,国税局要求该单位
再转出进项税102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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