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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清应收货款应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税务部门提醒:未结清应收货款应申报纳 税,否则一旦查实将按税务违法行为罚款。    针对一些企业因货款没有及时回收而不开具销售发票,财务上也不作销售入账、 不申报纳税的做法,税务部门提醒:这是典型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未结清的分期应 收货款也必须及时申报纳税,否则一旦查实,不但要被追缴应纳税款和追补滞纳金, 还要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02年4月,湖北一家 电子厂向南昌一家无线电厂购买价值5万多元的电子元件,当时湖北厂方只付款1万 元,剩余货款双方约定在同年5月底前付清。但时至今日,剩余货款仍未支付。南昌 这家无线电厂未将这笔货款作销售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    今年5月,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这一家无线电厂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一 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稽查人员对企业追缴了未缴的增值税,同时追补了滞 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企业认为,截至目前还未收回货款,已造成巨大损失,怎么还要补税、罚款?对于这样的处罚决定,一时难以理解。    税务部门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中,南昌这家无线电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就纳税的发生时间而言,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就是双方约定的2002年5月底,但 是企业当时却没有申报纳税。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提醒说,当前一些企业为了促销自己的产品,往往采取赊销、分期付款、 返利等优惠方式销售货物,而购货方则以各种理由拖欠或拒付货款。作为纳税人,既 要防止商业欺诈,更要注意不能触犯国家税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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