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制茶是否属于农产品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
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
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
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
元。”
问:上述《通知》所称的农产品,是否包括“茶叶”中的“精制茶”?
答:《通知》中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按
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解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
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茶叶,是指从茶树
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
茶。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但精制茶、
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As200406044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