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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树苗花卉不享受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4-06-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9/2004信息】 某林木种苗公司会计问:近日,我公司申 报2004年4月的应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我们所申报的树苗销售业务作了应税处理, 要我们缴税,理由是我公司没有将种植和购买的树苗、花卉严格划分记账。另外,我 公司还出售盆景。税务机关也规定要缴税。我们认为种苗、花卉、盆景有文件规定是 免税的,税务机关的决定对吗? 答:会计对有关政策理解有误,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有依据的。因为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16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免税项目。但这里 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 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52号文〈农 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 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 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均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树苗、花卉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植物类--其他植 物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属自产的就应当予以免税,销售外购的以及外购后又生产、 加工销售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盆景是利用包括假山石、钟乳石、树 木的根茎等制作的各种艺术品,未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容,无论其是否自 己生产和加工,均应按“货物”销售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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