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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十四、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 处理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一)资料 某自来水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0月取得水费收入848万元(含税),另 外代当地政府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100万元。本月份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发票 的进项税额为3.6万元。公司采用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试计算该公 司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二)解答 公司代政府随同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入总额计 征增值税。但财税[2001]97号文件特案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 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另根据财税字[1994] 014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848÷(1+6%)×6%=48(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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