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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一般纳税人兼营征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十一、一般纳税人兼营征免税项目进项税 额无法划分如何处理 (一)资料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类药品,2000年10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 库。 (2)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3)销售免税药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 假定该企业生产非免税药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上期无留抵税款,请计算该 厂10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三)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 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0×100÷(200+100)=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0×17%-(30-10)=14(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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