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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籽抵加工费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3-12-10

  【中华财税网江苏12/10/2003信息】 日前,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在对某纺织有 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将其自行收购的100吨籽棉调拨给一家私营轧花企 业进行加工。双方谈妥籽棉加工成皮棉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棉籽副产品归轧花企业 所有,并抵算皮棉加工费,双方不找零,也不开票。对此,税务机关按当时市场价格 每吨籽棉轧成皮棉所应支付的加工费,作为棉籽的销售收入,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 并接受处罚。公司经理对处罚很不理解,认为棉籽抵算加工费,自己并没有取得货币 收入,也未让对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怎么对棉籽还要收税呢?   对此,税务人员进行了解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 内生产销售、委托加工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 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 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公司 虽然没有直接从轧花加工企业收取货款,进行货币结算,但籽棉加工成皮棉所产生的 棉籽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的。由于公司委托轧花企业加工棉花时,双方协商由棉籽直 接抵算加工费,互不找零,这样,棉籽的价款就表现在加工费的支付上,即以棉籽换 取加工费,此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棉籽所有权的行为,有偿之处就在于应支付而未支付 的加工费,尽管公司没有取得轧花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棉籽也应作 销售收入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解释后,公司经理表示理解并缴纳了税款、罚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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