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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的押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2003信息】 某啤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按该厂规定,发 出啤酒瓶每只收取押金0.50元,回收旧瓶时再退回每只0.27元,另外该厂规定在发 货后一年内未归还酒瓶的将没收押金。目前,国税部门要他们就押金缴纳增值税,问: 要该厂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如何计算?   答:根据上述反映的情况,该厂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 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的,一般不并 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 税。根据以上规定,啤酒厂收取的是押金,本可不征税,但是发出和收回酒瓶存在着 差价,该差价等同于租金,所以该企业应以发出酒瓶的数量乘以单价差0.23元(0.50 -0.27)补记收入,并补交增值税。另外当啤酒瓶自发出一年尚未收回的,应按数量 乘以单价0.27元补记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因此当地国税部门要求该厂缴纳增值税是 符合政策规定的。 (i 2003 011 03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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