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河北11/28/2003信息】 最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对某公
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不符,
经审核,实际抵扣金额小于进项发票抵扣联的合计。原因是企业在财务核算时,把一
笔来自某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随产品销售收取的代垫运费(在同一张发票上)
注明的增值税转出了。问:这笔代垫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
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
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公司这笔代垫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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