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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场销售电器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保修收入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问:目前据有些商场的财务人员反映,商 场销售电器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电器保修收入的经济业务逐渐增多,但他们对此项 经济业务适用于哪个税种并如何计算纳税,尚不明确。请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 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 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专用支 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 税。   根据以上规定,商场销售电器而从电器生产厂家取得的保修收入应计算交纳增值 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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