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领用自销商品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3信息】 问:某商场经销包括办公用品、烟酒、服
装、书籍等类商品,每月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自用,而且经常领取香烟用于招待
客户,领取其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问:在领用自销商品时应否做销售处理,开具普
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销项税?
答: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
用于生产经营,商场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提销项
税金;
(2)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
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
(3)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其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计提销项税金,同时
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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