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库存商品别忘缴税
录入时间:2003-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3信息】 某商场下属的一个商店2002年1月与该商
场分开核算。之后,该商场于同年8月和9月两次用库存商品从该商店换取另外一种库
存商品,金额为248629元。国税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
该笔用来交换的库存商品视为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48629/(1+17%)
×17%=36126(元)。
商场认为这笔税款缴得太吃亏,因为商店原本就是商场的,库存商品交换一下,
与税有何相干?税务部门解释为,若交换行为发生在商场与商店分开核算之前,就不
存在税收问题。如果发生在商场与商店分开核算之后,实际上就相当于两个商业企业
之间的商品销售。
从上例可以看出,两商场库存商品交换要注意税收问题,如果是本企业非独立核
算的部门之间交换,不缴税;但若是独立核算的两个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库存商品,企
业不要忘记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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